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頒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0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30日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省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福建省禁止賭博條例》(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二、《福建省企業事業單位保衛工作責任條例》(1987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三、《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將“重陽節”定為“敬老日”的決定》(1988年6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四、《福建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五、《福建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合同條例》(1995年2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六、《福建省兒童預防接種管理條例》(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七、《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八、《福建省公路規費征收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九、《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密切聯系群眾應當堅持和完善的幾項制度》(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